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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瑶诉于正侵权案开庭未宣判:能抄的全都抄了

发布时间:2014/12/6 0:00:00 来源:西部在线 编辑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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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台湾著名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余征(笔名于正)抄袭一案,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。琼瑶委托律师诉称,于正的《宫锁连城》(观剧)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《梅花烙》小说和剧本,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、摄制权,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。于正没有出庭应诉,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。

□庭审 琼瑶于正均未出庭

昨天上午,市三中院大法庭内,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。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,均由律师代表出庭。《宫锁连城》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。

庭审开始后,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,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。琼瑶在信中说:“于正所写的《宫锁连城》和《梅花烙》的雷同部分,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。可以说,《梅花烙》的所有故事情节,几乎都被抄袭完了。如果不是《梅花烙》的20集不够长,不够于正抄袭的,估计他还会抄更多。”

于正的律师回应称,《梅花烙》剧本是没有发表的,既然没有发表,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?所谓《梅花烙》“剧本”、“小说”、“电视剧”,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,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。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,于正曾表示,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,实际是来自于《红楼梦》(旧版 新版)

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:万达影视公司、湖南经视、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。在举证质证环节,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、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。此次审理中,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,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。

法官没有当庭宣判。

□焦点 雷同桥段是否抄袭

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,包括《梅花烙》原著、剧本摘录、权利声明书,以及《宫锁连城》的剧本、完整样片等。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《梅花烙》的人物关系图谱,并结合图谱对《梅花烙》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。王利岩又将《宫锁连城》的人物关系图谱、故事情节与《梅花烙》相比较。她指出,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,从《宫锁连城》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,《宫锁连城》就是抄袭了《梅花烙》。

于正的律师回应称,对《梅花烙》剧本存在与否、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、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。对于《梅花烙》剧本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关联性不认可,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。于正的律师指出,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,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,也就是说,于正借鉴的情节,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,绝非仅仅是《梅花烙》所有。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,在包括《雍正王朝》

、《红楼梦》、《京华烟云》等作品里都出现过。

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,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、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。

■案情

今年上半年,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热播。台湾著名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,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《梅花烙》,于正对此予以否认。5月28日,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,于正未经她的许可,擅自采用《梅花烙》的核心独创情节,改编创作电视剧本,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《宫锁连城》并播出。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、摄制权,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。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、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。

□声音

琼瑶:

《梅花烙》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,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。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,在剧本刚刚完成,我就开始创作小说,在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。《梅花烙》可能不够于正使用,但能利用的部分,于正全都抄了。

每次创作,我总是投入最大的热情和心血,创作艰难,抄袭容易!

于正:

昨天,于正以工作室的名义发表了一份声明:“我们充分尊重司法程序,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将始终全力配合法庭调查工作,并相信法庭会依据事实和证据,最终做出公正判决。鉴于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,我将始终关注案件进展,并不对此案发表任何可能干扰司法独立的观点。”

网友:

落叶:我就喜欢于正的剧,妈妈也爱看。也许你们不爱看,可家人大多爱看。电视剧都以中老年观众多,就算他抄袭了那么一点点,也没什么大不了的,很多电视剧都是大同小异的。

小雯:如果于妈胜诉,那他就是“功臣”了。以后编剧都可以向他学习,东挪西抄凑成一个电视剧,被人告了再说根本没接触过剧本,人才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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